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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
2015-2-5 10:51: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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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:支付宝担保法义与百度P2P“下架”内因_3
纯粹欧美模式的P2P,以上海的拍拍贷为例,其模式大抵是通过居间合同,网贷基金,赚取居间用度,也有一些P2P公司引入了担保环节。
从监管角度看,目前我国P2P行业的重要问题,首当其冲要数资金池。把资金接收到本人的平台之下,资金有可能会被挪用,进行非法集资。还有的号称是经由了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托管,但实际上可能是一种“假托管”,或者是基本就没有托管,资金仍有可能被动用。
其次是P2P公司的担保问题。由于海内征信体制建设不健全,为防投资人不信赖P2P平台从网上抓取的债务人的相干数据,为增添投资者信念,有的P2P公司便与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配合,由其进行担保。
然而,这样的担保还可能存在假担保、担保才能不足的问题。P2P本身交易量一直增大,可担保公司资本金简直不变。跟着P2P体量不断增加,担保力可能不足够。
与美国比拟,中国的征信系统建设目前还不齐备。个人信誉评分绝对落伍,加之各家P2P公司自身也不信息共享轨制,借款人在一家P2P公司借款后消散,还能够在另一家公司持续骗贷,且能一骗再骗,网贷基金。这种情形下,只有各平台树立同一的“黑名单制度”,才干避免借款人的歹意骗贷行动。
由此可以想见,P2P法律上会波及两方面的问题:刑事跟民事。
民事方面,涉及当事人的诉讼主体位置问题。如果提起诉讼,畸形情况下谁当被告?在我看来,对P2P而言,应该是投资人来当原告。
如果投资人、借款人和平台在网上签合同的时候已经商定,若借款人不按时向投资人偿还借款,由平台把本息还给投资人,投资人直接转让债权给平台。此时平台就成为债务主体,就存在了原告主体资历。
谁来当被告?个别情况下,应当债权人是被告,也就是说P2P的借款人在诉讼当中是被告。假如借款人有担保人为债务供给担保,担保人可以作为独特被告。
起诉之后涉及到两个问题,第一是借款本金的认定问题。比方借款金额是3万元,定期未奉还,引起诉讼。平台从3万元中扣除1000元,作为平台治理费先拿走了,实际上借款人只拿到2.9万元,那样借款本金是不是会被认定为2.9万元?有的法院是这样裁决的。其根据是本钱不可以先从本金中扣除,如果扣除就要按扣除后的金额断定为本金。
平台的居间费用性质又应如何认定?对此,还须要进一步的法律思考。另外,诉讼中还有一个利息维护的问题。普通而言,借款利率不超过中国国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。好比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是6%,那可能法院保护的好处不超24%。那么,如何处置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并存的问题?二者可以同时掩护,也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,网贷基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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